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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8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崔坤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百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崔坤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8330号之一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移动大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53492078。负责人王学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昊,男,汉族,1981年7月2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崔坤富,男,汉族,1968年5月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被告崔坤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2016年10月18日,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洪月代理审判员  朱玉林代理审判员  张 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