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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昌木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昌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80号罪犯陈昌木,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四川省中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2001年4月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3年7月2日刑满释放。本院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昌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7155元(未赔偿)。该犯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2006)川刑复字第55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122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78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9年8月22日止);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德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陈昌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昌木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昌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昌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5年7月20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