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25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5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3479681,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和谐花苑一、二层(东首)。法定代表人:苏小丰。被执行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85099,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三区(龙金大道)。法定代表人:朱诗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160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117800元,申请执行费83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8196.85元。鉴于该款项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该存款系向其他企业借款用于支付税款和发放员工工资,因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有两个案件在执行局未执行完毕,经各方协商,对扣划款进行分配,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执行款1407137.35元,支付(2016)浙0327执1979号案件执行款150000元,诉讼费4186元,申请执行费6973元,退还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999900元用于支付税款和工资。本院于2016年9月30作出(2016)浙0327执25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三区厂房,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处置被执行人该查封厂房。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2565号执行裁定书、(2016)浙0327执25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以上事实,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5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