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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6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玉明与艾永亮、艾文生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明,艾永亮,艾文生,李亚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6153号申请执行人周玉明,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联系方式03151****。被执行人艾永亮,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艾文生,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亚爽,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周玉明申请艾永亮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31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玉明于2016-10-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319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荣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