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继勇与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勇,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恢21号申请人:陈继勇,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图夏,系该公司董事长。陈继勇与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2015)白水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继勇依据该生效之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清付拖欠工资13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图夏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6600元,申请人陈继勇已领取。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恢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