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敏与成都西部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敏,成都西部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27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敏,女,汉族,1980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河区。委托代理人:曾礼智,女,汉族,1954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西部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二段228号。法定代表人:艾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何敏与被申请人成都西部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医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9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敏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到新岗位工作属于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由于申请人已经拿到了被扣罚的工资,所以申请人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二)申请人称由于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排除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合同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申请人)工作岗位”应为无效条款。在西部医药公司单方面调整申请人工作岗位后,申请人仍按时打考勤,因此并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何敏在西部医药公司内部开展的“双选会”中落选后,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到新岗位就任,违反了《成都西部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何敏称西部医药公司为其提供的劳动合同是排除了其权利的格式合同,应为无效条款,并由此主张西部医药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其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能成立。综上,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何敏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松代理审判员 高殿宝代理审判员 宾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