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余红武与益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武,益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1478号原告:余红武,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余红光,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城,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劲松,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益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罗铁锋,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主力,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佰强,益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男病区科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红武与被告益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红武的法定代理人余红光于2016年10月18日代原告余红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原告余红武对被告益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红武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余红光的上述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红武撤回对被告益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余红武负担。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陈留永人民陪审员 陈浩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皮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