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费虹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104行初70号原告费虹,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南路。法定代表人田建华,局长。原告费虹不服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对其作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费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费虹负担。审 判 长 解明霞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汤炳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静娟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