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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197号原告: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坤,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琳,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国。原告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834元,减半收取计174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阎文超-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