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秀琦与被执行人涂景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928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黄秀琦,男,汉族,1951年1月19日生,住旬阳县段家河镇。被执行人涂景明,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黄秀琦与涂景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2011)旬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黄秀琦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26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0.00元。本院在执行黄秀琦与涂景明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涂景明已将赔偿款汇至本院,本院已支付给申请人黄秀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㈠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28执恢52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140.00元,由涂景明承担。审判员 阮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