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39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聪辉与被执行人曾国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聪辉,曾国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3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聪辉,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曾国大,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洪聪辉与被执行人曾国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3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15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中,经向各大商业银行、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晖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