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邵炎与周照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炎,周照俭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2314号原告:邵炎,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永丰西路**弄**号***室。被告:周照俭,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弄**号***室。委托代理人:方辉,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炎与被告周照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邵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炎撤回起诉。本案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炎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吴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