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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龙红英与高胜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红英,高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4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红英,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高胜强(曾用名高胜江),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龙红英诉高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胜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红英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高胜强在本院另案申请执行的执行案款10670.00元,目前尚有高胜强需偿还龙红英的借款29330元、受理费800元、诉讼保全费130元及执行费514元未执行回款。经查,被执行人高胜强暂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