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好茶、蔡金表与被申请人邹俊博、袁肖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好茶,蔡金表,邹俊博,袁肖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财保138号申请人吴好茶,女,1957年4月25日出生,住香港,国内住所地福建晋江市。申请人蔡金表(曾用名蔡金錶),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香港。委托代理人李爱华,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海珍,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邹俊博(曾用名邹建国),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被申请人袁肖萍,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申请人吴好茶、蔡金表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邹俊博、袁肖萍位于江西省分宜县万年路西侧(松湖一品)房间编号91××49号的房产(以80万元相应价值为限)。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保函、保单作为担保(保单号:PZ×××××5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邹俊博、袁肖萍名下址在江西省分宜县万年路西侧(松湖一品)房间编号91××49号的房产(权证号:00×××17;土地证号:分城20×××38号),并限制该房产的转让、交易。查封、冻结范围以80万元相应价值为限,期限三年。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申请人吴好茶、蔡金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林荣宗审 判 员 王佩玉代理审判员 林雪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文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