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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5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高风云与高占恒、郝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风云,高占恒,郝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02民初5987号原告高风云,男。委托代理人郝力瑛,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被告高占恒,男,个体。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郝玉凤,女,个体,系高占恒妻子。上列原告高风云与被告高占恒、郝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风云的委托代理人郝力瑛,被告高占恒、郝玉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风云因被告高占恒未返还2015年8月16日向其借款5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高占恒、郝玉凤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从2015年8月17日起按月息1.5分承担利息至清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高占恒、郝玉凤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6日,被告高占恒向原告高风云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1.5分,后经催要,本、息至今未付。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高占恒、郝玉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高占恒、郝玉凤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高风云请求被告高占恒、郝玉凤返还借款50000元,并从2015年8月17日起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占恒、郝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高风云借款50000元,并从2015年8月17日起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高风云预交650元,由被告高占恒、郝玉凤负担,剩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琴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