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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显良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15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显良,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文盲,农民,家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赵军,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显良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端阳、被告人王显良及其辩护人赵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显良至慈溪市周巷镇云城村杨叶65号,撬窗进入叶某的厂房,窃得焊锡丝7卷、铜线若干(上述物品均无法估价)。2.2016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显良至慈溪市周巷镇镇东新村小路沿178号,撬门进入周某1的住宅,窃得电动三轮车1辆、煤气瓶1只、铝制蒸锅1只(上述物品均无法估价)。3.2016年5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显良至慈溪市周巷镇云城村团圈96号,撬窗进入陈某的厂房,窃得铜带4盘、铜质材料若干(上述物品均无法估价)。4.2016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显良至慈溪市周巷镇镇东新村小路沿189号,撬门进入吕某的住宅,窃得雅马哈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680元)及切割机1台(无法估价)。5.2016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显良至慈溪市周巷镇镇东新村小路沿169号,翻墙进入周某2的住宅,窃得三星S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90元)及电动自行车电瓶4只(无法估价)。6.2016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显良至慈溪市周巷镇镇东新村小路沿157号,撬窗进入姜某的住宅,窃得七星豹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70元)及煤气瓶1只(无法估价)。7.2016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显良至慈溪市周巷镇云城村团圈汤某的豆角地,盗摘豆角3.59千克(价值人民币39.49元)。案发后,所盗豆角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显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显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周某1、陈某、莫某、吕某、周某2、姜某、汤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称重记录、赃物样品照片、被盗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及销售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显良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显良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显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显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赵军请求对被告人王显良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显良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赔给相关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显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王显良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