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甄锦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4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某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台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3时40分许,被告人甄某某与甄某等人在开平市曙光东路苏荷酒吧饮酒后,驾驶JS700Q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簕冲加油站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碰撞路边灯柱,造成其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甄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23.3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甄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查获经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违反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甄某某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甄某某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萍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