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雪丽与徐荣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丽,徐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杨雪丽,女,2000年6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徐荣峰,男,1998年1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杨雪丽与被执行人徐荣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6)云0581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徐荣峰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雪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未受偿。执行过程中受偿人民币500元,现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3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李枝积审判员 杨维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兴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