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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4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乐义,张显春,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一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4770号原告:薛乐义,男,194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黄营乡街西村三组2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岚,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显春,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号。被告: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一队,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杨爱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吴淞路XXX号。负责人张渝。原告薛乐义诉被告张显春、被告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一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