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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辖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冰冰与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冰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辖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屈松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培果,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冰冰,男,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上诉人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冰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2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此,本案依法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涉案房屋位于灵宝市,即合同履行地在灵宝市,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敏英审 判 员  郭相耀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