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0522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斯琴与包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琴,包金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内0522民初5755号原告斯琴,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包金德,男,41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斯琴诉被告包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斯琴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斯琴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斯琴负担。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