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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临朐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临朐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579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朐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新华路84号。法定代表人:张玉金,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