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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7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翁来惠与被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股份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来惠,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股份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7548号原告翁来惠,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被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股份限公司(下称丹田物业),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来惠与被告丹田物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来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来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来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免收。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钦一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