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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5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小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小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5481号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宋庄烟雨一区2幢。法定代表人:杨玉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维俊,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小娣,成年,未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启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霄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