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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瑶雪与唐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瑶雪,唐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瑶雪,女,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唐振华,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唐祯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竹波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