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湖北稻花香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丁祥斋、丁琼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丁祥斋,丁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91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14698623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法定代表人蔡宏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75012-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朱家湾村3组。法定代表人丁祥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祥斋,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营业主。被执行人丁琼芳,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昌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丁祥斋、丁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宜昌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丁祥斋、丁琼芳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宜昌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丁祥斋、丁琼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宜昌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丁祥斋、丁琼芳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宜昌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丁祥斋、丁琼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丁祥斋、丁琼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宜昌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丁祥斋、丁琼芳应继续履行(2016)鄂0506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宜昌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丁祥斋、丁琼芳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