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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9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宝鸡市三秦香油脂有限公司与陕西幸福洋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幸福、刘春玲、杨伟涛、朱莉娇联营合同纠纷案采取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三秦香油脂有限公司,陕西幸福洋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原名称眉县幸福洋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幸福,刘春玲,杨伟涛,朱莉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906-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三秦香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50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华,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幸福洋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原名称眉县幸福洋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槐芽镇槐西村五组。组织机构代码074506530。法定代表人杨伟涛,任经理。被执行人杨幸福,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28日,住西安市户县,系被执行人陕西幸福洋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刘春玲,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3日,住西安市户县,系被执行人杨幸福妻子。被执行人杨伟涛,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5日,住西安市户县。被执行人朱莉娇,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20日,住西安市户县,系被执行人杨伟涛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三秦香油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幸福洋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幸福、被执行人刘春玲、被执行人杨伟涛、被执行人朱莉娇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幸福洋果业科技有限公司或者被执行人杨幸福、被执行人刘春玲、被执行人杨伟涛、被执行人朱莉娇款项(包括存款)6041727.22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