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辖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杭州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兖州市站前小商品批发总部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杭州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站前小商品批发总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杭州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法定代表人:徐建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原审被告:兖州市站前小商品批发总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北路火车站小商品批发市场。经营业主:魏先峯。上诉人慈溪杭州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兖州市站前小商品批发总部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慈溪杭州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至今未取得被上诉人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尚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就是申请人所生产的产品,要将被上诉人起诉的产品与上诉人生产的产品进行区分。如果说上诉人生产的产品涉嫌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那侵权行为地也只能是被上诉人生产地浙江省慈溪市,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从方便诉讼当事人、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层面看,该案由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更为经济和有利。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慈溪杭州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兖州市站前小商品批发总部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机,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慈溪杭州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兖州市站前小商品批发总部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在山东省兖州市酒仙桥北路火车站小商品批发市场“寓泰家电”店购买单桶洗衣机全过程的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发票载明收款单位为兖州市站前小商品批发总部,所附封存物品照片显示洗衣机生产厂家为慈溪杭州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兖州市站前小商品批发总部住所地及其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兖州市站前小商品批发总部住所地及其被诉侵权行为地具有第一审商标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李红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