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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德节、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节,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发文稿纸签发或会签人:核稿人:××××年××月××日拟稿人:胡剑峰年月日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68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节,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温泉镇钾长石开发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976350-9。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德节与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德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资,但被执行人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6年8月11日以(2015)岳执字第00068号之一、(2016)皖0828执53、55、56、59、60、74、79、80、115、186、191、252、345、681、6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皖H×××××号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皖H×××××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芮泽青审判员祝升龙审判员葛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储诚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