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建新与皮术良、熊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新,皮术良,熊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新,男被执行人皮术良,男被执行人熊娟,女本院在执行孙建新与皮术良、熊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皮术良、熊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孙建新钢材款60000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皮术良、熊娟尚欠申请执行人孙建新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皮术良、熊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刘 翀执行员 吴 俊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