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梅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梅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2。被执行人:梅小兵。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723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梅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梅小兵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梅小兵的银行存款2854.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查京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