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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宁波中瑞太丰食品有限公司与孙迎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中瑞太丰食品有限公司,孙迎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30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中瑞太丰食品有限公司(系港商独资企业)。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弄**号。法定代表人:陈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英豪,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范军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迎春。上诉人宁波中瑞太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迎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3民初29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瑞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瑞公司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中瑞太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周 娜代理审判员  吴文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