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终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宁波中瑞太丰食品有限公司与孙迎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中瑞太丰食品有限公司,孙迎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30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中瑞太丰食品有限公司(系港商独资企业)。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弄**号。法定代表人:陈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英豪,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范军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迎春。上诉人宁波中瑞太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迎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3民初29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瑞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瑞公司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中瑞太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周 娜代理审判员 吴文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