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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3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精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精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总部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周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精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高速公路北侧外环路万科东海岸社区幼儿园建筑物,法定代表人:裴凤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沙,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仪,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梅林万科中心第二、三层。法定代表人:向云。上诉人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精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民初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涉案房产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