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国良与王立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珍,李国良,王立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爱建紫园营销服务部,宋国峰,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肇州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378号原告董淑珍,女,194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原告李国良,男,194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王立国,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爱建紫园营销服务部。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紫园路6号1层111号。被告宋国峰,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肇州县永乐镇永乐村。被告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肇州营销服务部。地址大庆市肇州县永乐镇粮库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淑珍、李国良与被告王立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爱建紫园营销服务部、宋国峰、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肇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正忠审 判 员 刘环凯人民陪审员 张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忠斌处理过的文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