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邹文全与潘洪涛、潘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全,潘洪涛,潘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811号申请执行人邹文全,男,住所地富裕县。被执行人潘洪涛,男,地址富裕县。被执行人潘淑琴,男,地址富裕县。邹文全与潘洪涛、潘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富裕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黑0227民初5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文全、潘洪涛、潘淑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洪涛、潘淑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邹文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潘洪涛、潘淑琴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文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木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