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栓栓与被告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栓栓,王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736号原告李栓栓,男,汉族,正宁县人,农民。被告王小刚,男,汉族,正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栓栓与被告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栓栓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栓栓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栓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李栓栓承担。审 判 长 王兴民人民陪审员 巩长珍人民陪审员 樊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燕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