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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栓栓与被告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栓栓,王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736号原告李栓栓,男,汉族,正宁县人,农民。被告王小刚,男,汉族,正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栓栓与被告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栓栓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栓栓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栓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李栓栓承担。审 判 长  王兴民人民陪审员  巩长珍人民陪审员  樊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燕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