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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92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朱怀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法定代表人:戴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发勇,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84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白云区,但是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天河区,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写明工程地点在广州市白云新城云城西路与齐乐路交汇处,白云新城AB2910001地块,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