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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付永亮与吕刚、史云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永亮,吕刚,史云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473号申请执行人付永亮,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吕刚,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史云航,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柳河县。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原告付永亮与被告吕刚、史云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