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付永亮与吕刚、史云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永亮,吕刚,史云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473号申请执行人付永亮,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吕刚,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史云航,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柳河县。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原告付永亮与被告吕刚、史云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