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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莫仕宏诉被告莫英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仕宏,莫英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3民初1205号原告:莫仕宏,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莫英智,男,1966年8年5日出生,汉族。原告莫仕宏诉被告莫英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唐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仕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英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仕宏诉称:被告莫英智因经济困难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双方订立《短期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原告当日出借人民币98000元给被告莫英智,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借款利息为2000元;如逾期未还应按10000元每月付息250元,每月结算一次等内容。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莫英智仅于2015年10月15日还给原告50000元后,再也不归还本息。至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8000元,利息17000元,本息共计65000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莫英智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元及利息17000元,本息共计65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莫英智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原告莫仕宏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短期借款协议书1份,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莫英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被告莫英智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莫仕宏,双方订立《短期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原告莫仕宏当日出借人民币98000元给被告莫英智,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借款利息为2000元;如逾期未还应按10000元每月付息250元,每月结算一次等内容。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莫仕宏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莫英智仅于2015年10月15日还给原告50000元后,再也不归还本息。至目前为止,被告莫英智尚欠原告莫仕宏本金48000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11540元,本息共计59540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莫英智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元及利息17000元(按月息2.5%计),本息共计65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莫仕宏的举证的《短期借款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及法庭审理笔录等佐证,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短期借款协议书》,并且原告于当日将现金98000元出借给被告莫英智,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等,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莫英智应依约还款,逾期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因被告莫英智期满后归还5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48000元。被告未到庭质证,视其放弃抗辩,故本院予以采信。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本院只支持月息2%,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英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11540元共计59540元给原告莫仕宏;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莫英智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莫仕宏起诉时预缴,被告莫英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唐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符史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