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3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怀安县顺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堡子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安县顺德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堡子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3民初1228号原告怀安县顺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爱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久斌、李娜,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堡子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周晗,该中心负��人。委托代理人王虹原告怀安县顺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堡子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久斌、李娜,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煤款444355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开始,原告为被告供应冬季取暖燃煤,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每个采暖期向被告供应煤炭310吨,单价770元。至2015年4月共计拖欠原告煤款534355元,后经催要给付了9万元,尚欠444355元。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堡子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辩称,原告给被告供应取暖用燃煤属实,但是对欠款数额有异议。被告原来对外的单位名称是张家口市商业职工医院,2016年1月1日起,政府部门将被告单位整体交由某投资公司托管经营,之前的债权债务经审计后,由区政府承担。根据2015年底的审计结果,原告的欠款数额为274355元。但是由于之前财务管理混乱,出现两套公章的情况,现在国家审计署已经介入,账目全部封存,无法向法院提交与原告的账目往来资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堡子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又称张家口市商业职工医院,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属于同一个单位。原告自2013年至2015年两个采暖期为被告供应煤炭,煤款没有结清,对此当事人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欠款数额问题,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被告医院原院长周力宣手写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怀安县顺德商贸有限公司(郭爱清)煤款534355元”,落款是“堡子里社区卫生服务��心(商业医院)”,公章是张家口市桥西堡子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周力宣作为原告证人出庭证实欠条系其亲笔所书。被告提交了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年4月17日)、张家口市商业职工医院托管协议(2015年12月28日)、审计报告(2015年12月24日)复印件各一份。本院认为,本院受理了不同原告起诉张家口市商业职工医院的系列案件,并依职权调取了政府部门对该医院进行托管经营前的审计报告,与被告提交的复印件一致,其中关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数额为274355元。审计报告是审计部门依据《宪法》和《审计法》作出的结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应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交的欠条数额与合同约定的数额不一致,且只有手写欠条,没有履行合同的相关票据,故应以审计结果为准。今后如果原告有新的证据,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堡子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怀安县顺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7435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6元,减半收取398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晓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