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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自先与舒守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自先,舒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420号申请执行人:郑自先,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舒守彬,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自先与被执行人舒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任 蓉审判员  杨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梦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