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9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生,熊国龙,宋世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9333号原告:李俊生,男,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熊国龙,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进农场西苑新村XXX号XXX室。被告:宋世庆,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宝山区革新路XXX号XXX室。原告李俊生与被告熊国龙、宋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俊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李俊生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清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人民陪审员 於 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职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