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曾忠友与王德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忠友,王德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沿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566-2号原告:曾忠友,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王德文,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沿滩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开元路。代表人:马海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忠友诉被告王德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忠友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现原告曾忠友书面请求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德文价值5万元财产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雯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