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7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高晓荣与深圳福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荣,深圳福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五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7266号原告高晓荣(曾用名:高小荣),女。委托代理人钟燕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伟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福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庭芳。委托代理人陈福平,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炳武,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虽然对于涉案的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于被告的起诉按其撤诉处理。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情况:2009年10月1日。二、离职前的工作岗位:住院部妇科主任。三、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3198.5元。四、劳动合同情况及离职时间: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已签订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原告于2016年4月7日以被告克扣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以书面方式向被告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原告虽主张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5年年初届满,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原告诉请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六、加班工资:原告主张每周工作日加班4.5小时、休息日加班1天上班8小时、除了春节之外的法定节假日均存在加班,应就加班事实或被告掌握加班情况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16页《妇科腹腔镜检查、手术记录单》仅可证明其存在部分休息日加班,但未能证明每周的休息日均存在加班。考虑到原告在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因伤治疗和住院,本院酌定原告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35天、每天加班8小时,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74661.84元(23198.5÷21.75÷8×35×8×200%)。七、双方无异议的医疗费损失等款项:对于仲裁裁决确定的医疗费损失18356.74元、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0018.49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7134元、2014年至2016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差额72528.64元,原告并未提起诉讼,被告起诉后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双方对于上述各项裁决结果的认可,故本院对于上述各项款项予以照准。八、律师费:原告因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10000元,根据其诉讼请求的胜诉比例,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为3592元。原告诉请律师费10000元中超过3592元的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九、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4月8日。十、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6]2695号。十一、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2657.69元;2、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2389.50元;3、被告支付医疗费损失18356.74元;4、被告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6913.50元;5、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2528.64元;6、被告支付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的平时工作日、休息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366642.93元;7、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十二、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医疗费损失18356.74元;2、被告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0018.49元;3、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7134元;4、被告支付2014年至2016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2528.64元;5、被告支付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74661.84元;6、被告支付律师费3592元;7、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三、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6913.50元;2、被告支付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的平时工作日、休息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366642.93元;3、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福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高晓荣支付医疗费损失18356.74元;二、被告深圳福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高晓荣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70018.49元;三、被告深圳福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高晓荣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7134元;四、被告深圳福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高晓荣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差额72528.64元;五、被告深圳福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高晓荣支付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74661.84元;六、被告深圳福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高晓荣支付律师费3592元;七、驳回原告高晓荣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的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成敏第1页共6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