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某1、罗某等与杜礼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罗某,杜某,杜礼才,张庭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2588号原告:胡某1,男,汉族,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罗某,女,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杜某,女,汉族,2011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胡某1、罗某,是杜某的外祖父母。被告:杜礼才,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通江县,现于英德监狱服刑。被告:张庭华,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委托代理人:何瑞华,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诉被告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1、罗某,被告杜礼才和被告张庭华的委托代理人何瑞华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亲人胡某2被故意伤害致其死亡。(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明确了被告杜礼才赔偿原告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合计35675.5元,被告张庭华在过错比例为2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可以另行主张。丧葬费虽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已经明确,但被告人至今未赔付。受害人胡某2仍在殡仪馆冷冻至今,火化处理费用约60000元,火化及冷冻的费用属于被告人拒不赔偿而增加的损失费用,如不增加此赔偿金额,原告无能力完成受害人的丧葬事宜。故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殡仪馆冷冻及火化费60000元、死亡赔偿金65197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9531.2元,合共1061505.2元。原告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被告杜礼才辩称:对赔偿无意见,但是因为在狱中无能力赔偿。被告张庭华辩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张庭华的事实认定有误,张庭华和胡某2虽有过几次的嫖娼关系,但对杜礼才故意伤害胡某2致死无任何激化,杜礼才杀死胡某2是其自行行为,胡某2的死亡与张庭华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张庭华对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部分提起了再审。对于原告的各项请求有异议:丧葬费应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为准,原告自己扩大的损失不应支持;死亡赔偿金和抚养费,由于原告都是农村户口,应以农村标准进行计算;即使要赔,张庭华也只承担20%的责任,只对该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和具有证明力,采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1、罗某为胡某2的父母,原告杜某为胡某2与被告杜礼才的女儿。2014年,被告杜礼才发现妻子胡某2与被告张庭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间产生矛盾。2015年1月28日晚,杜礼才发现张庭华开小车找胡某2,便不准胡某2离开在佛山南海区里水镇振兴西三街9号1楼的住房。后胡某2乘坐张庭华的小车外出,提出和张庭华结婚或确立情人关系,张庭华答应考虑。当晚凌晨3时左右,胡某2返回住处要求与杜礼才离婚,杜礼才生气并用水果刀刺胡某2多刀。杜礼才在治安队员的帮助下送受伤流血的胡某2至里水医院抢救,胡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杜礼才被本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案三原告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判决杜礼才向胡某1、罗某、杜某赔偿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35672.5元,张庭华对上述赔偿金额20%即7134.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收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均没有提起上诉,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另行提起本案民事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杜礼才用水果刀刺胡某2,致使胡某2死亡,依法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向原告即死者近亲属赔偿损失。原告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已经获得判决处理。现其再主张尸体冷冻费、火化费,一者属于丧葬费的范围,二者属亲属迟延处理丧葬事宜造成的损失扩大,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则属法定赔偿项目,但考虑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均属农村居民户口,原告亦长期在农村生活,应当执行农村人口的赔偿计算标准。根据《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计算赔偿标准》,本院核定死亡赔偿金为13360.40元/年×20年=2672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1103元/年×14年=155442元。两项合共422650元,应由故意伤害人杜礼才负责赔偿。原告超过此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庭华与胡某2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是胡某2与杜礼才夫妻矛盾激化的关键因素,杜礼才制止无效,激情犯罪。张庭华虽然不是直接伤害胡某2的凶手,却是引发胡某2与丈夫发生激烈冲突甚至行凶的第三者,对杜礼才杀害胡某2起到触发作用,是胡某2被杀的最直接利害关系人。张庭华与胡某2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杜礼才的婚姻权益,杜礼才以暴力方式制止,两个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胡某2因外遇被丈夫激情杀害的损害后果。张庭华对胡某2的死亡存在民法上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张庭华因存在过错应当对胡某2之死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张庭华辩称与胡某2是嫖娼关系,与其在刑事诉讼中所作证词不相符;其所称与胡某2被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礼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1、罗某、杜某赔付胡某2死亡赔偿金2672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5442元,合共422650元;二、被告张庭华对上述第一项赔偿金422650元的20%即8453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某1、罗某、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3.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97.13元,另1306.63元则由被告杜礼才、张庭华按照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与赔偿金一并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巫柳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