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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韩俊红、张运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俊红,张运海,张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财保79号申请人韩俊红,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张运海,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申请人张志忠,住邯郸市大名县,系冀D×××××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申请人韩俊红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运海停放在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的冀D×××××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韩俊红已向法院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运海停放在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韩俊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包 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