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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瑞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建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瑞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建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2807号原告西安市瑞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51号。法定代表人王汉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为,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宋建国,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瑞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市瑞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瑞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瑞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西安市瑞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晏航舰代理审判员  战 幸代理审判员  钟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巨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