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何培德、申明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培德,申明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何培德被执行人:申明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何培德、申明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本金3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定于2016年11月还10000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每月还50000元,2017年4月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