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曹献超与魏楚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献超,魏楚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851号原告:曹献超,男,汉族。诉讼委托代理人:李风彩,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楚添,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献超诉被告魏楚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献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献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献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献超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