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伍景会与南充���顺庆区搬罾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景会,南充市顺庆区搬罾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民终1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景会,男,194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人杜礼红,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搬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搬罾镇场镇。法定代表人周彦,镇长。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搬罾镇场镇。委托代理人何洪周,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国荣,男,196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顺庆区,搬罾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伍景会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6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伍景会原系南充市顺庆区搬罾镇广播站工作人员,属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搬��镇人民政府于2000年8月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下发川委办〔1999〕78号文件转发的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清理清退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意见》要求对伍景会予以清退,并上报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顺庆区人事局);后伍景会于2009年1月28日办理了职工退休手续。2006年9月5日,顺庆区人民政府三届26次常务会议同意区财政和区广电工作部共同拨款6.225万元处理伍景会遗留问题。2007年9月26日,搬罾镇政府以南顺搬府[2007]61号文向顺庆区人民政府汇报,称伍景会认为区政府常务会议所指遗留问题不仅指经济问题,还涉及解聘后基本生活费、解聘生活补贴、扣发工资、奖金等计42736元,要求由镇政府解决。2015年7月30日,镇政府再就相关问题请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1日,伍景会向顺庆区委和顺庆区信访局进行信访。2015年12月8日,南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伍景会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以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以南劳人仲不字〔2015〕5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审认为,伍景会主张的的工资福利期间为2000年9月至2009年1月,由于伍景会在2009年1月28日办理了退休手续,其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本案审理中,伍景会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故至主张权利日,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镇政府提出的伍景会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伍景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伍景会负担。伍景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与真实事实完全不符;上诉人并非被清退人员之列;被上诉人搬罾镇政府的答辩并未提及诉讼时效问���,且伍景会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以此判决驳回上诉人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事实经二审开庭审理,与一审认定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伍景会在2009年办理退休手续之时,其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但其在主张本案所涉请求之后,并未向法院提供其在退休之后长达几年时间中存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故一审以伍景会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伍景会的诉请,认定事实请求,法律适用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伍景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智慧审判员 樊 俊审判员 曾小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叶兰 百度搜索“”